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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
来源: | 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 2015-03-18 | 217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


一、营业税优惠政策

 

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,国家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不再征收增值税;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不再征收营业税。

 

二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 

1.下列企业所得税减按原数额的20%征收: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,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原数额的一半,其税率减为原税率的20%: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其他企业而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
 

2.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%征收。详见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。

 

3.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详见文件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国税发【2008】116号。

 

4.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税前加计扣除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详见文件: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,财税【2009】70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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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营业税优惠政策

 

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,国家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不再征收增值税;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不再征收营业税。

 

二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 

1.下列企业所得税减按原数额的20%征收: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,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原数额的一半,其税率减为原税率的20%: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其他企业而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
 

2.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%征收。详见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。

 

3.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详见文件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国税发【2008】116号。

 

4.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税前加计扣除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详见文件: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,财税【2009】70号。